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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第2條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...」,第38條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、誹謗和誣告陷害」。 沒有履行公職,可能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內之施加責任罪。 評定標準:官員/公職人員之行為及/或決定難以令人合理信服,並令人產生被欺凌感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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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事件人士 | 個案列表及回應 | 根治之意見或方法 | 涉及官職/公職人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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